隨著新修訂的《食品安全法》正式實施,食品銷售與藥品零售領域迎來了更為嚴格的法律規范。本文聚焦食品銷售及藥品零售環節,從主體責任、經營規范、法律責任等方面進行解讀。
一、強化食品銷售主體責任
新法明確規定,食品銷售者必須建立并執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,如實記錄食品名稱、規格、數量、生產日期及供貨者信息。對于進口食品,銷售者需查驗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出具的合格證明文件。銷售者應定期檢查庫存食品,及時清理變質或超過保質期的食品,嚴禁銷售標注虛假生產日期或篡改保質期的行為。
二、藥品零售兼營食品的特殊要求
藥品零售企業在銷售保健食品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時,需設立專區或專柜,并在顯著位置標明“保健食品不是藥物,不能代替藥物治療疾病”等提示語。對于需冷藏保存的食品,應配備符合要求的冷鏈設備,并定期校準溫濕度監測裝置。
三、追溯體系與召回義務
新法要求食品銷售者建立全程追溯體系,通過電子臺賬等方式實現食品來源可查、去向可追。當發現經營的食品不符合安全標準時,應立即停止銷售,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,并實施召回。對于因標簽、標識存在瑕疵但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誤導消費者的食品,應采取補救措施后方可繼續銷售。
四、加大違法違規懲處力度
新法大幅提高違法成本,對銷售腐敗變質、油脂酸敗食品等行為,除沒收違法所得外,最高可處貨值金額30倍罰款。對明知食品存在安全隱患仍繼續銷售的,將依法吊銷許可證,并實行行業禁入。對于通過網絡平臺銷售食品的行為,平臺方未盡審查義務的將承擔連帶責任。
五、消費者權益保護新舉措
新法明確首負責任制,消費者因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時,既可向生產者也可向銷售者要求賠償。實行懲罰性賠償制度,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,還可主張價款十倍或損失三倍的賠償金。
食品銷售與藥品零售作為食品安全的重要關口,新法的實施將有效推動行業規范化發展。相關經營者應當及時完善管理制度,加強從業人員培訓,切實履行法律義務,共同守護人民群眾“舌尖上的安全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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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時間:2026-01-09 21:37:47